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也在不断拓展。为了更好地发挥事业单位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规范在编人员的行为,确保其主要职责不受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医疗、文化、科研等领域的在职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兼职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
2. 兼职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所在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3. 兼职所得收入需依法纳税,并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三、审批流程
1. 工作人员如需兼职,应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兼职理由、时间安排、预期收益等情况。
2.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3. 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展兼职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任何兼职行为。
四、监督管理
1.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抽查。
2. 对于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措施。
3.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社会风气。
五、其他事项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此为准。
2.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机关备案。
3.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本规定的,由原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总之,通过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兼职管理制度,既能有效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又能保证公共服务体系正常运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希望全体同仁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各自岗位上尽职尽责,努力创造更加辉煌的成绩!